衝擊立會涉暴動罪 最高刑罰可囚10年

【本報訊】大批示威者前日衝擊立法會大樓,大樓內外遭受歷來最嚴重破壞。有法律界人士分析,示威者已干犯多項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及塗污特區區徽等罪行,當中有人更以鐵籠車、鐵枝等硬物撞毀大樓玻璃幕門,強行進入大樓後更在內部肆意破壞,情節較二○一六年初發生的旺角暴亂案更為嚴重,足以構成暴動罪,各參與者有機會面對監禁十年的最高刑罰。

聲援衝擊者同樣有罪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前日歷時數小時的衝擊明顯有暴力成分,最初有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外聚集,伺機衝擊,已干犯《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其後有示威者以鐵籠車及鐵枝等硬物撞毀大樓玻璃幕門,已屬暴力行徑,達破壞社會安寧程度,有機會干犯暴動罪。她強調,並非只有帶頭用鐵籠車衝擊的人士才會被控暴動罪,「其他在旁叫囂、叫加油、一齊衝埋入去嗰啲,都一樣有罪。」

投腐液傷警可囚終身

在衝擊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察投擲不明液體,造成多名警員受傷,龔靜儀指視乎傷者的傷勢,相關人士有機會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大批示威者闖入大樓後,游走多個樓層及會議廳,有人在會議廳內用黑色噴漆塗污特區區徽,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士玷污、故意侮辱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

此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前主席范徐麗泰的相片,亦被示威者扯落地上用硬物擊毀;部分人破壞閉路電視及其他設施,又用黑色噴漆在主席台後方牆身寫上字句,陸偉雄認為足以構成刑事毀壞罪行,最高可被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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