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院牌照申請 四類機構受規管

【本報訊】衞生署由下月二日起接受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條例》)的醫院牌照申請。衞生署署長亦已發出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同日生效。

保障病人安全及權益

有關實施安排的公告昨刊憲,四類私營醫療機構會受規管,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政府會按私營醫療機構類型及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規管。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獲立法會通過,《條例》已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憲。新條例為私營醫療機構引入新規管制度,進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權益。

現時受《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規管的私家醫院和《條例》附表十所列的附表護養院營辦人,可於下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根據條例向衞生署申請醫院牌照。至於仍未開始運作的新私家醫院,其營辦人亦可於下月二日起根據新條例遞交牌照申請。

根據《條例》發出的醫院牌照於二○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屆時,私家醫院的規管會轉移至《條例》下的新制度,而《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亦會於同日廢除。政府於二○二○年一月起按《條例》接受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申請。詳情適時公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的牌照申請及診所申請豁免書的日期,稍後亦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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