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電台任布景師的三十九歲男子,失業後賦閒在家和遭女友離棄,要依賴父母的「棺材本」過活,他早前到社交網站與一名十四歲女童搭訕,並提出付款要她援交,雖被拒絕,但卻先以公開兩人的援交對話,要挾她進行「裸聊」,期間偷偷截圖取得她的「裸照」,之後再用「裸照」威嚇她一同去「開房」,幸好她及早向社工求助和報警。該名無業男子早前承認刑事恐嚇、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三罪。裁判官昨在觀塘法院判刑時,指若非事主及早報警,後果不堪設想,而更嚴重是被告「攞父母嘅棺材本」去找女網友性交,判被告入獄三個月。
辯方律師昨為被告李智豪求情時稱,被告一直未有察覺女事主未成年,直至他們二人親身見面當天,他才驚覺事主年紀非常小,他本打算轉身離開,但走不了幾步便遭警察拘捕。辯方透露,被告目前依賴父母的積蓄維生,對家人深感歉疚,希望法庭輕判讓他可盡快找工作養家。
不過,裁判官指出,被告對女事主步步進逼,先逼得她答應「裸聊」,再乘機截圖製造更大的把柄,企圖用以逼她發生性行為,可幸她及早通知社工報警,否則後果不堪設想,而判刑必須反映社會公眾對其行為的厭惡,同意要補償他對女事主所造成的傷害。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失業後,要依賴父母「棺材本」支付家庭開支及養育他的年幼女兒,但他竟有錢誘使女童跟他發生性關係,「即係(被告)你係攞你父母嘅棺材本去咁做」。裁判官強調被告所犯罪行非常嚴重,特別涉及受害人是兒童,為保護兒童免受傷害,必須判監。
案情顯示,被告在今年二月透過Facebook私訊認識十四歲女事主X,二人開始在網上傾談。至三月初,被告要求她做援交,但被她拒絕。被告在三月六日要挾要將他們談及援交的對話放上網,她在懼怕下答應跟被告進行視像通訊。惟在二人進行視訊期間,被告脫光上身衣服,並要求她亦脫光上身衣服「裸聊」,她便照辦。
X之後竟見到被告將該次視訊的截圖放上Facebook,並在私訊中收到一張有她祼露的截圖。被告更表示若X肯跟他去「開房」,才會將上述裸照及片段刪除。她翌日透過社工報警。警方安排她跟被告見面,並趁機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TCC 64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