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受賄囚19及15年

【本報訊】澳門兩名治安警警員於二○一六至二○一七年駐守路氹邊境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受賄協助被禁止入境人士進出澳門,終審法院分別判處兩人十九年及十五年徒刑。

法院指罪行屬高度嚴重性

案情指,兩名被告駐守路氹邊境站期間,分別十七次及十次基於私人關係和收取利益,協助禁止入境人士進出澳門,在初級法院分別被判囚廿一年及十九年。兩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裁定他們部分勝訴,改判十九年及十六年徒刑,兩人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動搖市民對公共行政部門的信心和期望,嚴重損害澳門出入境管理制度,罪行屬高度嚴重性,而且兩人犯罪不是偶發事件,故維持對第一被告判處十九年徒刑,但考慮第二被告罪行較少及參與程度不同,刑期減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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