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年以來歷屆特區政府都不孚民望,民調顯示的支持度偏低,除了因為行政長官並非普選產生,缺乏民意基礎,主要還是管治團隊拉雜成軍,無才無德之輩而居高位,施政無能,民怨沸騰,那是物理的必然。
○二年董建華連任行政長官後,推行特區主要官員問責制,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提名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出任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職位,所有司長及局長職級由公務員或公務員之外,以合約方式聘任,任期與行政長官相同。董建華推動主要官員問責制,目的主要是希望通過任命司局級官員可以操控公務員團隊,而被任命的主要官員除了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還需要為重大政策失誤,或者嚴重個人操守問題而問責。然而,行政長官並非普選產生,亦不能有政黨背景,沒有所謂執政黨,任命主要官員即是組織執政團隊,只由行政長官「點指兵兵」,用人的原則是「內舉不避親,外舉必避仇」,難免會用人唯私。
曾蔭權在連任行政長官後,於○八年五月實行《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建議,增設兩層政治委任官員,包括「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職級的制度。美其名是吸納及培育政治人才,為有志參政的人士提供一個參政發展途徑,其實是政治酬庸,可以藉此向建制派政黨輸送政治利益。所以,曾蔭權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推出後引起不少爭議。
主要官員問責制「先天不足」(沒有民意基礎),「後天失調」(拉雜成軍),注定失敗。不過說到問責,○三年發生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的偷步買車風波,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因為廿三條立法激發五十萬人上街遊行,二人相繼辭職問責;而在同年沙士爆發初期,時任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曾公開表示「香港無肺炎爆發」,其後立法會調查委員會指出,楊永強警覺性不足,與公眾溝通失當,楊最終被迫辭職。這三位問責下台的司局級官員都是董建華任命的,而董亦於○五年因為「腳痛」而辭去行政長官之職。一二年出任發展局局長的麥齊光,上任僅十二日,因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成為第四位下台的問責高官。
主要官員問責制推行十七年,有四位司局級官員因重大政策失誤,或者個人誠信問題而問責下台,但令到他們必須問責下台的情節,與現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毀法亂政相比,可謂輕微得多。鄭若驊本來已經因為知法玩法、徇私枉法而民望「墊司底」,成為過街老鼠,如今在修訂《逃犯條例》一役中更成為「避政司」,龜縮避責。鄭若驊賴死不走,理由只有一個:無恥便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