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前高級調查主任在離職後轉做投資,惟投資失敗加上嗜賭,致欠下七百多萬元巨債,更因欠租而舉家被業主逐走。他遂在前年的搬遷限期最後一天,趁妻子及一對五歲孖仔熟睡時,在睡房燒炭自殺,幸好及時獲救,他與家人均無大礙。涉案五十一歲被告翁志偉早前承認一項為危害生命而施用有害物品,及兩項蓄意虐待兒童致健康損害罪,昨日於高院接受判刑。法官雖認同他本身愛惜家人,只因一時感到無助才犯錯,但其行為始終是法律不容,考慮所有因素後,判他入獄兩年。
被告翁志偉早前認罪時,法官要索閱其心理及背景報告,並為他的妻子及兩名兒子索取創傷評估報告,將案押後至昨日判刑。法官昨引述報告指,被告九一年大學畢業後,於九四年加入廉署,後晉升至高級調查主任,不過他因未能再晉升至總調查主任而辭職外闖,全職投資股票。但他因投資失利又染上賭博惡習,以致欠債纍纍要父母代還,因一時想不開才企圖燒炭自殺。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極低,其妻和兩子並無因事件有任何後遺症,其妻亦已原諒他。
法官接納辯方求情,認同被告犯案前是顧家和愛惜家人,只因工作不如意而靠賭博逃避現實,致債台高築,又因性格內向沒他人求助或傾訴,無助下影響其判斷力。不過無論如何,被告的處境只可說是咎由自取,他所做的事相當自私,罔顧家人安全,為法律所不容。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決定每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認罪減至兩年;三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
事發在一七年十月三十日,當時被告與妻及一對五歲孖仔居於觀塘「觀月·樺峯」,夫婦各陪一子分房而睡。當日凌晨四時,保安巡樓時發現被告單位冒煙,於是敲門查問。被告妻被吵醒後,赫然發現被告在鄰房燒炭,她連忙將炭淋熄,並成功叫醒在該房內的長子。至於被告則在送院後才恢復知覺,他向警方招認企圖自殺,但非要家人陪死。
案件編號:HCCC 27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