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在二○一三年接受廉署調查期間,向時任特首梁振英及時任廉政專員白韞六發信,要求終止調查,他因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十八個月。劉其後向高院上訴庭上訴但失敗,他上月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結果亦被終院五名法官即時駁回,代表他已翻案無望。終院延至昨日頒布書面判詞,指特首及廉政專員均有能力影響廉署的調查,因此,劉的行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
終院判詞由常任法官張舉能撰寫,其餘四位法官一致同意。張官表示,本案要優先解決的問題,是控方是否需要確立特首或廉政專員有權力終止或干涉調查,才能證明劉的行為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劉認為特首或廉政專員法律上無此權力,他的行為便不可能達致妨礙司法公正目的。不過終院並不同意此論點。
張官指出,行為有否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是按每案案情而異的事實裁斷;在本案中,特首和廉政專員分別是特區和廉署首長,廉政專員在工作上要向特首負責,兩人都與廉署調查有確實關連。劉去信他們要求終止調查,並恐嚇說「否則將引爆政治炸彈」,明顯是帶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
對於劉指特首或廉政專員要有實權終止調查,他才算妨礙司法公正,張官形容此說法是不切實際。張官指特首有其獨特憲制和法律地位,無疑有能力左右或影響廉政專員及其下屬處理調查方式,甚至完全終止調查;同樣,廉政專員也可作出多種行為,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或其他措施,去阻撓、延遲、干擾甚至終止調查,或影響調查結果。因此,上面提到的先決問題,其答案一定是「否」,因此劉的行為可被證明是帶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其定罪上訴應被駁回。
案件編號:FACC 2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