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手機案 許智峯獲放生判社服 議員促律政司上訴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四月在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在大樓內搶去政府女高級行政主任(EO)的手機而惹上刑事官非,許早前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裁定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罪成立,裁判官當時曾表示有可能判予即時監禁。至昨日判刑時,裁判官指許雖然悔意不足,但考慮他有向感化官認錯,最終仍將他「放生」,判以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三千八百元。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指判刑過輕,促律政司提出上訴。

卅六歲被告許智峯,被控於去年四月廿四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目的在於使本人或他人不誠實獲益而取用一部屬於香港政府的手提電話,及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襲擊並阻礙保安局女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執行公務。

官稱政府無損失 料不會重犯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判刑表示非常失望,她指收到不少巿民反映,許智峯毋須判囚,是不公道,希望律政司提出上訴,讓法庭判更具阻嚇力的懲罰。律政司則回應指,會研究法庭判詞,再決定會否提出上訴。

裁判官鄭念慈昨表示,法庭的判刑不會考慮是否影響被告的立法會議員議席或其家庭,因被告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是嚴重控罪,涉案手機更是被告搶奪得來,加上不認罪顯示悔意不足,本應可判監。不過被告最終有向感化官認錯,承認自己衝動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低,法庭相信他重犯機會也不高,加上其犯案不涉個人利益,政府亦無甚損失,並非甚麼機密資料外洩,經考慮後決定此罪可判社服令。

指女EO未受傷 兩罪罰款$3800

至於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兩罪,裁判官指被告無案底,雖然其行為令女EO驚恐,但恐慌程度不算嚴重,也沒有受傷,女EO也很快獲另一iPad繼續工作,被告只阻礙了女EO一段短時間的公務執行,故兩罪皆能予以罰款處理,分別判罰三千元及八百元。

在判刑前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有真誠悔意,建議判社服令;被告妻也向感化官表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是好爸爸及好丈夫,欣賞他為社會不公義事宜發聲。而認識了被告十年的教會牧師,也撰求情信讚被告是好人,除貢獻社會也貢獻教會,牧師認同被告有真誠悔意,冀法庭判刑時考慮其良善動機。

裁判官則一度質疑他無真誠悔意,指他否認控罪,又指判社服令另一考慮點,是被告會否有重犯可能;法庭亦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控罪性質嚴重,判社服令似乎並不適合。惟辯方回應指,被告即使對自己行為有悔意,也有權在審訊中申辯,因後悔自己的行為,並不代表認為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罪行,辯方並強調被告「絕對不會再犯」。而被告在判刑後於庭外表示,自己在案中由始至終只是想對抗政府用公權力介入議會的問題,無意令女EO為難,故再次向她道歉。

案件編號:ESCC254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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