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前女友拒頂證強姦 IT男獲撤控

【本報訊】電腦軟件程式公司男負責人到前女友家中後,涉嫌四度暴力性侵女方,早前被控一項強姦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再提堂時,控方表示因女事主不願作出協助,控方決定撤銷被告的控罪。辯方隨即申請訟費,裁判官遂向控方確認女事主的化驗報告,報告顯示不能確認案發時女事主曾有性交的痕迹,官最終下令被告可取回訟費。

化驗報告未確定曾性交

涉案廿八歲賴姓男被告,原被控於今年四月廿日在跑馬地一住宅單位內強姦女子X,控方指被告與X是前度男女朋友關係。控方昨日反對被告取回訟費,控方指現時證據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日凌晨三時進入X的單位,約兩小時後才與X一同離開,期間亦有鄰居聽到嘈吵聲。當二人行至大堂時,X報警,被告曾嘗試逃跑,最終被X截住,其後警方將被告拘捕。

控方指在單位內必然有事發生過,被告才會逃跑,故不應給予被告訟費;辯方則指案發時X仍屬被告女友,被告到女友家屬平常,鄰居稱聽到嘈吵聲並無任何證據支持。裁判官最終指,X的證供有矛盾之處,故認為被告可取回訟費。

案件編號:ESCC 10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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