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屢狎智障女 六旬翁入獄44月

【本報訊】六旬翁多年前在街上兜搭輕度智障女子,「拍拖」期間要女方為他口交並拍照,又向她上下其手非禮,風流翁因被揭發手機有口交照而惹官非,他於區院承認五項非禮罪,昨被判囚四十四個月。法官斥被告長時間操縱及剝削事主,只當她是玩物。

法官斥被告林錦華(六十四歲),明知女事主乃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卻長時間操縱及剝削事主,案件嚴重,情節令人不安。辯方早前曾呈交女事主X署名的求情信,內容寫有與被告相愛數載,其父母同意兩人交往,兼指是警方逼她作出控告,希望法庭原諒被告,又指兩人會結婚等。

事主求情信引證被告仍操縱

不過,法官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對有關行為亦覺尷尬,但不懂拒絕,且X並未把事件告之父母等,與信件內容不符,加上X是一名適應能力只如九歲多小童的輕度智障人士,法庭不認為該信由X構思及撰寫,反而此信引證X被操縱,即使事發已兩年,操縱情況仍存在,並認為被告只當X是可剝削的玩物。

案情指,女事主X年約卅一歲,但智商度數只有六十八,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適應能力只如九歲多的小童。被告一三年在沙田向X搭訕後,帶X到公園草地吻她和揸胸,更揭起X上衣吻其胸部,翌日藉詞帶X見他妹妹,把X帶往賓館,要X替他口交,又用下體觸碰其私處。被告在同年某日,邀X到其住所替他口交。至一七年某日,X上被告住所時見他與另外兩位女伴全身赤裸打邊爐,他與兩女性交後再吻X及摸X私處;同年七月X又在被告家中替他口交。

案件編號:DCCC 2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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