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指在票站外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拋擲三文治,事後被控普通襲擊梁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三周。吳其後向高院上訴成功翻案,惟律政司不服,指高院根據原審和上訴時無人提出的「新證據」來裁定吳上訴得直,律政司據此向高院申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高院昨頒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
據悉,律政司一方早已就本案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現正等候終院排期處理。吳文遠昨親自到庭領取判詞,他形容整件事很荒謬,感謝原訟庭指出律政司選擇性檢控,他批評律政司續上訴是浪費公帑。對於律政司直接往終院提上訴,吳稱不擔心指對方會用不同方法打壓他。
高院法官邱智立昨頒下判詞指,吳文遠在原審陳詞時其實已提出過高院改判他上訴得直的該項理據,即有關作為本案「事主」的署理總督察,到底是主動接觸三文治抑或是被三文治擲中的議題,故邱官認為這並非「新事項」。律政司一方現時指高院是依據在原審和上訴時均無討論過的問題來判斷本案上訴,且沒給予控方機會就有關爭論點提出理據,邱官表明不認同律政司說法。
邱官指出,法庭確有責任要就案件出現的「新事項」提示控辯雙方,並容許雙方就新事項陳述,但現時裁定吳上訴得直的理由並非基於新事項,只是律政司當初沒有就該些爭論作陳詞,這是律政司的選擇,律政司並不可因此而投訴是法庭無提示及給予機會讓其陳述。
判詞指,無論吳文遠有否就某一控罪元素提出爭議,控方仍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這是控方所負的最基本舉證責任;在本案中,法庭是基於證據作分析而認為定罪不穩妥,因沒有證據證明三文治會擊中該署理總督察或令他憂慮會受非法武力,法庭並無基於新證據或新爭論點作裁決。基於以上原因,法官認為本案不符律政司所指涉及重大法律爭議,故拒絕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 59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