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外藏槍案上訴 質疑原審官不當盤問被告

【本報訊】「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在前年十二月立法會外,抗議修改《議事規則》的集會上,被警方截查時發現他身上藏有氣槍而遭檢控,他去年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感化十八個月。他不服定罪昨於高院上訴。其代表律師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在劉自辯時,不當地向劉主動盤問,令他未獲公平審訊。律政司反指,原審裁判官若認為證供不清晰,提問以作澄清未嘗不可,甚至可視為給劉充足解釋的機會。雙方陳詞完畢,法官押後判決。

代表上訴人劉康(十七歲)的律師陳詞指,原審裁判官不但對劉盤問,還將劉的回應,作為裁定劉的口供不可信之事實基礎。律師強調「球證係唔可以踢波」,直指原審官此舉會失去獨立公正性,令劉未獲得公平審訊。

律師續指,劉辯稱因怕遭反港獨人士襲擊,而帶着涉案那支「BB彈槍」作為自衞,這是管有仿製火器罪其中一個合法的辯護理由,控方有責任舉證去反駁劉的說法,惟案中控方並無提出相關證供。

律政司代表指裁斷有證據支持

律政司代表則表示,原審裁判官裁決時已清楚表明,全盤考慮過事發時情況及集會性質,從而推論現場有反對港獨人士在場,並評估劉當日帶着該槍,或會破壞社會安寧,故原審官的裁斷是有證據支持。至於原審官主動盤問劉,律政司代表認為:「其實這亦可以理解為,裁判官唔想輕易定一個年輕人罪,而畀足夠機會佢去充分澄清解釋。」

案件編號:HCMA 5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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