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仍有11宗案未能移交疑犯

【本報訊】本港現時有十一宗案件未能將疑犯移送到犯案的司法管轄區受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除台灣殺人案,還包括三宗港人被殺的案件,主要原因是本港未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移交逃犯的協議,而未能將逃犯移交,期望透過修例處理。

議員指難保障犯人獲公平審訊

多名泛民議員在會上提出規程問題,要求召開公聽會,答問環節就有多名議員提出追溯期和人權保障等相關問題。議員郭榮鏗提到法律界在修例上「被誤導,不明白」的說法,認為港府借台灣殺人案和法庭把關之名推動修例,但法庭並未有相對權力,保障送往有關國家的犯罪者能獲公平審訊,指港府做法是「擺法庭及法官上枱」。李家超指根據修例建議,只有觸犯刑事類別才能移交犯人,而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則不在此列。若未來有需要修訂,屆時需經立法會審議,並以附屬法例的形式修改。

政府否認提高門檻屬傾斜商界

另一議員鍾國斌就追溯期的界定定義提出問題,李家超指若就追溯期限制,因涉及不同法制而有不同;就內地所列追溯期,追溯期以牽涉罪行的最高量刑釐定,分別是五至廿年不等。他又指,若刑罰不超過五年,只要內地過了五年就不會再追溯,刑事責任,亦不能申請移交。李在會後指,政府新修正建議移交逃犯的相關罪行刑罰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已平衡各方意見。政府因相關條例未能做到有效個案移交,而拒絕了八宗移交申請。

此外,政府否認新措施是傾斜商界,強調提高可移交罪行的門檻是所有罪都適用,並非只限於商業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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