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政府對暴動罪持有雙重標準。二○一七年七月,德國漢堡舉行G20峰會,期間有反峰會示威,更演變為騷亂,多處地方遭受破壞,德國警方以水炮車、胡椒噴霧及催淚彈等驅逐示威者,事件造成四百七十六名警員受傷,有一百八十六人被捕。德國總理默克爾強烈譴責暴力示威,批評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及財產權行為。
二○一八年八月,開姆尼茨有一名德國男子被移民刺死,事發後城市出現嚴重騷亂,默克爾公開譴責暴力行為:「我們所看到的,是一個法治國家絕不容許的。」曾指絕不容許暴徒的德國,如今卻為香港暴徒疑犯提供庇護,明顯是自打嘴巴。
黃台仰、李東昇在二○一六年旺角暴亂中分別因涉犯暴動、襲警等罪而要接受法庭審訊,但二人棄保潛逃,德國指他們在香港遭受政治迫害而給予「難民庇護」。翻看旺暴片段,暴徒縱火、飛磚、襲警確曾發生,德國不應只聽一面之詞,就包庇可能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干預香港事務,向國際社會釋出「香港法庭無公平審訊」的錯誤訊息。特首林鄭月娥、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建制派議員都有向德方表達不滿,德國應尊重本港的司法制度,讓黃李二人回港接受審訊,而不是包庇他們逃離刑責。
德方包庇早有前科,上世紀八十年代一家航空餐飲公司因涉商業貪污被廉政公署起訴,案中第一被告為德籍總經理Uwe Kaiser,他棄保潛逃回德國,廉署向德方提出移交卻被拒絕,該名疑犯至今仍逍遙法外。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假若德國有犯罪人士逃到其他國家獲得難民庇護,更反過來批評德國的法治及自由,德國又是否樂於接受?試問有人會因為德國禁止騷亂,而斥責德國進行「政治迫害」嗎?德國不容許德國暴徒,卻容得下香港暴徒疑犯,這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