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覆核案 政府:無迫切需要合法化

【本報訊】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或民事締結合法化的司法覆核案,昨在高院展開聆訊,申請人和政府雙方均認同可以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對於「不立即實行是否違憲」各執一詞。申請人指,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牴觸《基本法》,如果現在不將其合法化,同性婚姻將永遠不能合法化。政府否認違憲指控,指現時沒迫切需要把同性婚姻合法化。

申請人一方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令同性伴侶享受不到異性伴侶的法律權利,如遺產繼承、稅務等,是在性傾向上對同性伴侶的歧視,加上《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保障香港居民婚姻的自由,若不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會牴觸《基本法》;同性伴侶就如被私人會所拒於門外的人,得不到該私人會所權利,即異性怑侶因婚姻的權利。

申請人又指,現行《婚姻條例》規定婚禮必須是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即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基於宗教信仰而阻止同性婚姻,已侵犯了同性伴侶的信仰自由。不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侵犯了同性伴侶的私隱權。

不排除修訂《婚姻條例》

政府指《基本法》予香港居民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政府可給予香港居民更大的保障。在《基本法》於一九九○年通過時,《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保障的婚姻自由只限異性伴侶,迄未有基礎更新婚姻解釋,政府不排除日後修訂《婚姻條例》,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予香港居民婚姻自由,屬特殊權利,與其他廣泛性權利無關。

資料顯示,申請人MK是一名廿九歲的女同性戀者,她與一名女子已同居兩年,兩人均是香港永久居民。MK要求法庭頒令宣布,現時法例既不准許同性婚姻,又不承認民事締結,因此屬違憲。

案件編號:HCAL 107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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