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鄧浩賢量刑上訴駁回

【本報訊】二○一六年農曆年初一至初二爆發旺角暴亂案期間,廿六歲男子鄧浩賢被指向警員掟磚和搖動路牌,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兩年十個月。鄧其後獲准就量刑起點提上訴,上訴庭三名法官昨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並另定日期頒下書面理據。上訴人鄧浩賢,報稱任職侍應,其代表大律師昨陳詞指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只投擲磚塊一次,對比同場合另一宗涉及縱火燒的士之案件,大律師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較燒的士案的五年低,倡本案以四年開始考慮;此外上訴人有專注力失調和過度活躍症,原審法官為此將刑期減六個月,大律師認為並非過多。

官:鬧市暴動 判刑須具阻嚇作用

上訴庭法官回應指上訴人雖沒有不斷擲磚頭,但有在現場搖動路牌弄鬆路面磚塊,實際上是為其他暴動參與者提供「彈藥」,加上控方亦指上訴人在鬧市參與暴動,危害市民安全,判刑須具阻嚇作用,故五年量刑起點或屬略高,惟最終兩年十個月的刑期仍屬恰當。

案件編號:CACC 1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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