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狎女童 黃嘉威另增12項控罪

【本報訊】舞台劇導演及演員黃嘉威涉嫌非禮及誘使未成年女網友拍裸照一案,被告原本被控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罪,涉及一名女事主;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時,控方申請修改該兩罪之餘,再新增另外十二項控罪,包括非禮、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罪;令被告現時共面對十四項控罪,共涉及四名女事主。由於案件將轉交高院審理,裁判官下令將被告收押至七月二日,轉往東區法院進行交付往高院審訊程序。

共涉4名女事主

卅七歲被告黃嘉威,現時共被控十四項罪,涉及四名均是十六歲以下的女童W、X、Y及Z。

第一至五項罪是涉及W,包括四條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條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在一三年七月至一五年初,在香港某地,四度向W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被告並在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九龍塘某賓館製作W的裸露照片及影片。

第六至十項罪是涉及X,包括非禮、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及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五罪。控罪指被告在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九龍塘某賓館非禮X;在一八年四月三日於太子某賓館拍攝被告與X發生性行為的影片,以及與X非法性交。另外被告亦在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在灣仔某賓館企圖製作X的裸露照片,以及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第十一至十二項罪是涉及Y,包括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非禮罪。控罪指被告於一四年十一月或十二月某日在九龍塘某賓館製作Y的裸露照片及非禮Y。第十三至十四項罪是涉及Z,包括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非禮罪。控罪指被告於一八年七月五日在九龍塘某賓館製作Z的裸露照片及影片,以及非禮Z。

案件編號:WKCC 37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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