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裝修男工人替已婚女友人翻新對方居所時,趁機暗中在廁所天花板裝設攝錄機,擬偷拍女友人洗澡和如廁狀況,男工原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因終審法院早前裁定該罪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子產品的情況,控方遂改控他刑事損壞罪,指他裝設攝錄機時損毀女友人家中的天花板。男工昨在屯門法院認罪,裁判官嚴斥他行為低劣,嚴重侵犯私隱,違反信任,以及犯案動機不道德,遂判他入獄三個月。
涉案卅九歲被告呂渭民,原本於去年七月底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還押候判期間該控罪因「爆出」上述法律爭議,案件一再押後,最終控方早前決定修訂控罪,改控被告刑事損壞罪。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沒有案底,他已婚並育有一子,被捕後即時向警方坦白招供。他承認自己的犯案動機不道德,願向女事主一家道歉,亦慶幸沒有拍到「不好」的影像;現已深切反省,洗心革面,並改為在地盤工作,以免再陷於相同處境。辯方希望法庭量刑時着眼於被告的安裝行為,而非安裝動機,又指控方由一開始已可起訴被告刑事損壞罪,認為案件有明顯而沒有合理解釋的延誤,根據案例應可獲減刑。
裁判官判刑時指,不認同案件有不合理延誤,又指判刑亦須考慮犯案動機,直言本案比一般刑毀行為更嚴重,因被告利用事主對他的信任,在裝修工程進行期間犯案,顯示他早有預謀,直斥其行為低劣,侵犯他人私隱。女事主在數個月後始發現被偷拍,更會令她一家感到困擾不安。此外,被告去年中認罪後,法庭曾為他索取心理報告,裁判官引述報告指被告有中度重犯機會,縱使他最終沒有拍到不雅片段,亦不減其嚴重性,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刑罰。
案情透露,女事主與丈夫、女兒及女兒的朋友,在案發時住在元朗黃泥墩村,女事主於前年七月邀被告裝修住所。至去年六月,女事主更換廁所燈泡時發現有一個用螺絲鑲嵌在天花板的電箱,內有一個攝錄鏡頭,她查看記憶卡內的片段後,發現是被告裝上攝錄機,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女事主事後需花費三百元,拆除電箱和還原天花板。
案件編號:TMCC 17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