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志玲香閨 台《壹週刊》編採三人遭刑事檢控

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去年三月刊登女星林志玲位於台北文山區的香閨,以及林在家中活動的照片。林志玲不滿私隱被侵犯而提告,案件的民事部分上月已審結,至於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周二(21日)依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起訴《台壹》的邱姓總編輯、吳姓副總編輯和陳姓記者。

起訴書指,陳姓記者在前年十二月和去年三月,在林志玲住所對面的山坡,以高階攝錄器材窺視林在家中的活動。他再後製兩張圖片,交由邱、吳審閱,並共同決議刊於去年三月廿一日的第八百七十八期《台壹》。該期《台壹》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封面故事,刊登林在家中走動、關閉窗簾與友人進出的畫面。

三人被提告妨害秘密罪

林志玲表示,其住所周邊沒有其他建築物,可以不受窺視,而且設有窗簾和門簾保有隱私,向三人提告妨害秘密罪。

邱等人則否認犯罪。邱辯稱他負責挑選關於時事的封面故事,娛樂則由吳負責。吳表示,並無參與陳的拍攝行為。陳則辯稱,拍攝內容是在住宅的露台靠近紗窗的位置,而且林當時並沒有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權期待;加上當時傳言林要結婚,才到她的住處附近觀察和拍攝。

民事部分 《台壹》賠款80萬

檢方認為,陳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製作八卦新聞,滿足週刊讀者好奇心」,刻意在豪宅外「守株待兔」,用高階設備拍攝其居家活動,行為並非符合公共利益,而是侵犯私人空間。林志玲短暫出現在窗簾縫隙,並無預期家中的私生活遭攝錄及公開。邱和吳事先知悉照片內容涉及妨害秘密,仍決定發行和販售,遂依上述罪嫌提起公訴。

士林地方法院上月宣判案件的民事部分,認為《台壹》為刺激銷量,侵犯他人私隱,判總編輯等人向林志玲賠償八十萬元新台幣(約廿一萬港元)精神慰撫金。

本報綜合報道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