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兒童防虐老法改會倡設「沒有保護罪」

近年發生不少虐兒案件,甚至有兒童被虐待至死。然而這類案件若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檢控就變得困難。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建議新訂「沒有保護罪」,若照顧者未有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須負上刑責,最高可判處監禁廿年,建議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有關注兒童組織支持引入新法例,但認為舉證門檻過高,立例時須列明更多觸犯相關罪行的細節。

無自保能力 列易受傷害人士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新訂「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罪行,諮詢期為三個月。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現時在虐待個案中,如果受害人死亡,而其他家庭成員為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哪一方須負責任,則謀殺或誤殺罪名不成立。

在這個情況下,殺死自己子女的父母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照顧者,可能只會被裁定觸犯非常輕微的罪行,如虐待或忽略照顧兒童罪等,故委員會在參考英國及新西蘭等國家的模式後,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委員會建議兒童定義為十六歲以下人士,而易受傷害人士則為十六歲或以上、因疾病或精神殘疾等原因而無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士。

察覺問題未介入 應負上刑責

建議的新罪行訂明,若被告人對受害者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者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者有頻密接觸,而被告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者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但沒採取步驟保護受害者,其嚴重程度在上述情況足以支持施以刑罰,被告人應負上刑責。受害者若死亡而被告被判罪成,最高可判處監禁廿年;若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如陷入植物人狀態,可判處監禁十五年。

委員會委員熊運信表示,建議新罪行不包括精神虐待,學校因有通報機制,故未有特別涵蓋,而委員會亦倡政府應檢討及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廿七條虐待或忽略兒童罪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諮詢期完結後,法改會會向港府提交最終報告。

質疑欠具體 團體促涵蓋老師

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表示歡迎建議,認為可擴大保障兒童,刑罰亦具有阻嚇性。然而她認為,建議目前並不具體,「例如送去保母屋企照顧又包唔包?」黃翠玲又建議罪行應該涵蓋學校老師,另亦應考慮訂立強制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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