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何海波、黃正坤及陳飛躍自二○一七年七月至九月共計三次向李再高、李冕偉、張樹林及黃正坤合共購買約九十公斤、俗稱「冰毒」的甲基安非他命,並由蔣仲躍及廖松林負責運輸及販賣。
另5人判死緩
直到毒品由廣東運返邵陽市後,何、黃、陳出資按比例進行分配,再夥同其他被告一起販賣。
法院認為一眾被告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及運輸毒品,且涉及的毒品數量巨大,黃正坤、何海波、李冕偉及陳飛躍為案中主犯判處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樹林、蔣仲躍等五人判死,緩刑兩年執行;餘下九人分別被判處十年至無期的不等刑期。被告可在接到判決書後翌日起十天內,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