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上訴減刑得直 即時囚2個月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期間,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他事後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一月在高院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他在服刑六日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黃之鋒早前在上訴庭上訴,要求改判他緩刑或足以讓他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上訴庭昨判他上訴減刑得直,但表明若讓他即時獲釋,不足以反映其行為和罪責的嚴重性,故改判他即時監禁兩個月,他要入獄繼續服刑。

官:藐視法庭須處阻嚇性刑期

上訴庭法官昨宣判表示,刑事藐視法庭威脅到整體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是對法治的直接挑戰,法庭一般會對刑事藐視法庭處以阻嚇性刑期,通常是監禁。黃之鋒承認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蓄意、明知和故意干擾法庭禁制令的妥善執行,他干犯了刑事藐視法庭,並向法庭道歉,如果要指他是因為其社運人士的身份或名聲等原因而受罰,都毫無根據和不成立。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裁定黃在事件中有深入和廣泛的參與,並扮演領導角色,這是有充分證據支持的。黃的行為是嚴重和公然地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必須處以阻嚇性刑期。即使考慮到他當時尚屬年輕,最適當的判刑仍是即時監禁。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將黃之鋒與黃浩銘兩人視為當日最嚴重的干犯者,這是正確的。然而,原審法官判兩人實際相同的刑期,但黃之鋒在犯事和被判刑時分別十八歲和廿一歲,黃浩銘在犯事和被判刑時分別廿六歲和廿九歲,由於原審法官沒解釋為何對黃之鋒年輕這一點不給予他任何減刑,上訴庭因此無法支持原審法官的決定。考慮黃之鋒及其個人情況後,改判他監禁兩個月。

黃之鋒在判決前表示,他或會第三次入獄,但仍會以平常心面對。香港眾志前副秘書長周庭於判決後指,政府的責任是解決政治問題,而不是解決提出問題及提出社會改革的年輕人,他們會與律師研究是否提出終審上訴。數十名黃之鋒的支持者到法庭旁聽,他們得悉黃要入獄時,有人忍不住落淚。

案件編號:CACV 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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