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准病人攜5升氧氣瓶搭巴士

【本報訊】本港現時約有八千八百名需要接受氧氣治療的病人,部分需於出行時攜帶載有壓縮氧氣的自用醫療氧氣瓶。政府計劃今年內修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容許乘客攜帶容量少於五升的壓縮氧氣瓶乘搭巴士,每輛巴士最多可容納兩個壓縮氧氣瓶,方便需長期接受氧氣治療的病人出行。

每輛最多可有兩壓縮瓶

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現時法例列明壓縮氧氣屬受《危險品條例》管制的危險品,但市民儲存或運送的壓縮氧氣,若不多於兩個氣瓶,而每個氣瓶容量不多於五升,毋須申領牌照。然而,現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列明,凡《危險品條例》適用的物質或物品,包括壓縮氧氣,不論分量,一律不得攜帶上巴士。

有見及此,政府建議修例,容許每輛巴士上有合共兩個壓縮氧氣瓶,而每個不超逾五升;乘客如攜帶一或兩個壓縮氧氣瓶作自用醫療用途,應在登上專營巴士時並在繳付車費前,將其所攜帶壓縮氧氣瓶數量告知巴士車長;同時該乘客應在登上專營巴士時,透過連接氧氣瓶的鼻喉或氧氣罩吸入氧氣,以顯示他出行時須使用該氧氣瓶作醫療用途。假如乘客攜帶氧氣瓶登上專營巴士,而令該巴士上的壓縮氧氣瓶總數超過兩個,車長應拒絕讓該乘客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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