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在任期間漏報利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被判囚十二個月,他於今年一月中已服滿刑期,但仍在出獄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案件昨日聆訊,控辯雙方就原審對陪審團的指引是否足夠展開辯論。辯方力指曾蔭權無申報利益只是判斷錯誤,但終院法官不表認同。控方則要求對曾蔭權維持原判,並指曾在事後連番說謊隱瞞,例如他未曾披露接受李國寶的卅五萬港元,又不解釋,就等於隱瞞。終院法官聽畢控辯陳詞後,押後宣判。
現年七十四歲的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在二○一○至一二年行使特首職權、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
終院昨日處理的爭拗,包括在行為失當罪中,被告是否必須要知道其行為違法,或忽視了違法的可能性;在涉及無申報利益、掩藏利益衝突的案件中,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去裁斷被告有無申報的責任,和斷定涉案失當行為是否嚴重。另外針對本案案情,如曾蔭權是經考慮後認為毋須申報,既非漏報又非蓄意隱瞞,判他有罪是否重大不公,都是終院要決定的議題。
就特首的申報責任問題,代表曾蔭權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稱,曾的辯護方向從來都是他知道有責任申報利益,只是經考慮後真心認為毋須申報,這只是判斷錯誤而非有惡意隱瞞;萬強調,若行為失當指控能涵蓋官員的所有判斷錯誤,將會非常危險。不過,首席法官馬道立對此說法有保留,他直指在本案情況下,僅用常識已可判斷甚麼處境應要申報利益,對曾是否真的認為不用申報提出質疑。
代表控方的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則強調,原審裁判官在指引時表明,如果陪審團認為曾蔭權在事件被揭發後的公開辯解,其內容有可能是真實,便應判曾罪名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現在完全不接納曾的說法,例如他在廉署調查一年半後,才公開疑似物業租約,但在審訊時又無提出任何證供解釋締約的背景和情況,在此情況下,陪審團裁定有罪並無問題。
今次終極上訴的重要爭議,涉及曾蔭權曾兩次就另一條接受利益罪受審,但兩次陪審團都未能達成裁決,這結果對行為失當罪有何影響。Perry指出,貪污是難以證明的,特別是在被告一方並無舉證的時候,他強調曾在事件被揭發後連番說謊隱瞞,例如他未曾披露接受李國寶的卅五萬港元,亦無就此事作出解釋。法官卻質疑,沒有解釋不可以證明甚麼,但Perry指出,不解釋就等於隱瞞。
案件編號:FACC 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