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生前公開表明將自己逾一百億元身家全數捐出作慈善用途的已故富商余彭年,其遺產管理權再起爭議。一名聲稱獲余彭年其中一位男孫所託及有權管理遺產的人士,近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作為慈善守護人的律政司司長,除了批評律政司司長對余彭年的遺產管理不認真和不負責任,又質疑律政司司長對慈善資產和慈善事業不重視。原告要求法庭下令把原告加入成為其中一名管理遺產的受託人,並要求指令律政司司長提出更有效的管理遺產方案。
本案原告李琳,沒有律師代表,其入稟狀將律政司司長列作被告。原告在入稟狀稱,余彭年於二○一五年五月二日在深圳逝世,其最大遺產是五十多層高的深圳彭年酒店和彭年廣場,有關資產由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所擁有,而余彭年的其中一名男孫余新兵是該公司的董事,余新兵也同時是福華(深圳)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入稟狀續稱,原告受余新兵委託,可以對上述公司行使董事或副董事長的全部權利,原告因此認定自己有權管理余彭年的遺產。原告認為,為更好地確保把遺產真正用於慈善,應該最少要有兩人擔任遺產和余彭年慈善信託的受託人,而不應由余彭年長孫余志兵一人擔任受託人。原告因此提出今次訴訟。
案件編號:HCA 83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