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實行「港人港審」,最大的問題是外地政府會否接受。而更嚴重的後果是,香港是否要因此改變司法體系的屬地原則為屬人原則呢?
屬地原則是不管甚麼人,在香港地域涉嫌觸犯法律都要在香港接受司法程序的審判。無罪得免,有罪服刑,任何國籍者除了有外交豁免權,都不可以逃避,這是「港地港審」。
港人港審的原則便是破壞港地港審。於是,香港是否放棄港地港審呢?要實行港人港審,便需要取得外地司法體系的認可,認可必然是雙邊對等,不可能香港有特殊的單邊主義權力。雙邊對等的話,港地港審便轉變成港人港審加外人外審,香港司法制度對外人不能進行審判。例如美國人在香港涉嫌犯法,便只能遣返美國受審,或因美國法律不同於香港便是不受審,無罪釋放。同理,內地人在香港涉嫌犯法,香港司法制度無權處理,只能遣返內地。
在這樣的情況下,表面上港人港審把香港的法律管轄權隨着港人在外而向外擴展,但換回來的代價,便是香港在香港內部的司法轄權大大縮小。任何非港人(包括有外國籍的假港人,或沒有香港護照的外國外地在港暫居的香港居民),都可以不受香港法律管轄,香港的司法制度便變成千瘡百孔,不成體制,香港的法治便不是在香港地域內人人平等,非港人和假港人有法律的保護,在香港可以觸犯法紀而不受香港法律處理。
相比起不設逃犯條例,香港變成部分地區的逃犯天堂,港人港審的屬人法律原則把香港變成外人犯罪天堂。這是本着怎樣的企圖和目的才提議出來?或許港人港審可以與港地港審並存,但是外地政府會接受港人港審嗎?香港特區政府有甚麼政治權力去迫使外地政府接受港人港審呢?是用炮艦?抑或是用錢買?
也或許香港與美國協議港人港審、美人美審,但是美國會願意在美港人可以不在美國受審嗎?
港人港審、外人外審都不限於一般的罪行,有可能涉及外交、國防和國家安全的罪行,外國政府不會容易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也沒有任何理由要讓港人港審。中央政府亦不可能把香港司法大門打開,任外人在港肆意犯罪而不在香港受審。這已經不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基本法》亦沒有授權特區政府改變香港法律根本原則。
港人港審的建議,暴露一些人為了反共反中的無知無恥、傷害國家與社會利益的心態、思維。為了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破壞香港的法治、一國兩制,其心可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