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立法會補選候選人馬金泉,被指沒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在限期前提交選舉開支申報書而被起訴。被告承認從未交表,但否認控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無律師代表的被告指選舉條例為惡法,不滿選舉主任裁定其提名無效,他不交表是公民抗命。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今將決定是否會出庭作供。
六十五歲的被告馬金泉(圖),被控身為二○一八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候選人,沒有按照法例規定,於同年五月十五日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告向法庭強調,他雖承認無交表,但他有權在庭上抗辯說:「一單亂過馬路都審六十幾日,我呢單審三日之嘛,我都有交稅(口架)。」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該次立法會補選於去年三月十一日舉行,被告在去年一月二十九日提交報名表,已獲發文件說明選舉細則,包括填交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申報表的規定。選舉主任於兩日後以被告沒足夠的有效提名人為由,裁定他的提名無效。去年三月,選舉事務處向被告發信,提醒他必須在去年五月十五日限期前提交申報書,被告在去年五月二十四日傳真予選舉主任,說會藉不交表作公民抗命,要入獄亦不介意。
選舉助理劉穎芝供稱,她曾與被告通電話,當時被告表明知道規定,但他不打算交表。
案件編號:ESCC 69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