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掃黃偷錢判囚 男警上訴遭駁回

【本報訊】港島東區特遣隊一名男警去年四月參與掃黃行動時,在警署內從一名被捕內地女子的「包頭」(被羈留人士財物)內偷竊三千元,事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判囚九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頒下判決書駁回他的上訴,又指他身為警察而知法犯法,原告裁判官判予上述的阻嚇性刑罰是絕對恰當。

法官指出,案中卅三歲上訴人梁嘉成是在執行警員職務期間,在警署內偷取疑犯的金錢,這並不是原審裁判官所稱的「順手牽羊」,而是「明目張膽」犯法,而且亦嚴重違反警隊及市民對梁的信任,判刑九個月是絕不為過。定罪方面,梁的上訴理據指原審裁判官准許女事主不回答有關她賣淫的問題,認為這對辯方不公平。但法官指,她已清楚交代案中關鍵事情,即她是在警署內失去金錢。

被迫招認說法「不切實際」

另外,梁另一上訴理據指,在羈押期間「日夜顛倒」、「尊嚴受損」及「掛念家人」下才被迫招認,法官認為這些說法是不切實際。因為梁身為警員,是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警方權限,梁是在自願下作出招認。對於梁聲稱自己不可能在其他在場同事不察覺的情況下偷錢,法官反駁指,當時在場警員各有職責,同事之間又有信任,梁犯案只需瞬間,故未必被同事察覺。

案件編號:HCMA 5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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