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長張家輝脫盜竊罪 官指行為可疑

【本報訊】警長曾捲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他於去年五月在候審期間,涉嫌於深水埗一個特賣店內偷竊四件共值三十二元的貨品,事後被控一項盜竊罪,其盜竊案經審理後,昨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在事發時的行為非常可疑,但經考慮辯方的精神科醫生專業意見後,接納被告當時或受「憂鬱病」所影響,由於控方不能證明被告有偷竊意圖,故裁定其脫罪。

接納或受憂鬱病影響

五十一歲被告張家輝,被控在去年五月十八日,在福華街一間商場電子特賣城內,偷竊一個值九元的小型多功能包、一塊值五元的行李牌、一盞值十五元的LED燈和一包價值三元的眼鏡防滑貼。而他早前涉及的行為失當案,在受審後亦被裁定脫罪。

裁判官昨裁決指,店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事發時的行為非常可疑,包括他只就部分貨品付款、遭店員截停後立即把未付款的眼鏡防滑貼棄在地上等,但此等行為卻符合被告的妻子和精神科醫生所指,被告涉案時經常心不在焉,故此接納他取去貨品而無付款的行為確有可能受「憂鬱病」影響,他的盜竊意圖因此存有疑點;加上考慮被告沒有案底,推斷他犯罪的傾向較低,最終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388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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