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連鎖店卓悅的人事部前女主管喬美齡,○四至一一年在職七年間,與同在卓悅任職的兒子藉「出糧」詐騙公司逾四千萬元,她並與丈夫和兒子利用多個戶口洗黑錢共三千七百多萬元,期間一家三口過奢華生活。警方調查期間,涉案戶口只剩下數十港元至數千港元。三人在高院受審後,上月被判欺詐和洗黑錢等五罪成立,分別判囚六年半至十一年不等。卓悅遂向法庭申請,要求三名被告賠償共三千七百多萬元。法官昨聽取各方陳詞後,只下令兩名男被告賠償六十萬元、即二人的保釋金予卓悅,而曾破產的喬因沒有償付能力,法官沒有下令她作出賠償。
三名被告依次是喬美齡(六十四歲)、其子夏定邦(四十二歲)和丈夫夏偉成(七十一歲)。庭上揭露,涉案的四千萬元現已下落不明,喬及丈夫目前名下沒有資產,兒子名下有一個位於天水圍的單位和一輛價值不足二萬元的二手車。
法官指,若卓悅仍想向三人追討餘下的三千多萬元損失,可循民事途徑索償。據了解,卓悅正考慮向三人民事索償。
法官表示,卓悅雖然沒有參與今次的刑事訴訟,但卓悅身為案中受害者,仍有權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七十三條,要求罪成被告賠償其損失。法官指,卓悅蒙受巨額損失,是因喬及其子對公司的不誠實行為所致,而其子及丈夫亦積極協助犯案,從他們的銀行戶口提取涉案款項,再把款項調走,故應下令三名被告賠償卓悅損失。對於三名被告質疑卓悅「或多或少」要為其損失負責,法官不認同被告的說法,並指根據陪審團裁決,三名被告要對卓悅的損失負責。
惟法官續指,在決定賠償金額時,要顧及各被告的償付能力。兩名男被告在審訊期間,獲准各以現金三十萬元保釋外出,雖然他們聲稱保釋金是由親友支付,但任何支付給法庭的保釋金,法庭都會視作是被告本人支付,故下令把兩名男被告的保釋金用作賠償卓悅損失。不過,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喬有償付能力,故不會下令喬賠償予卓悅。
案件編號:HCCC 34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