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媽在公園勁歌熱舞造成噪音滋擾,民政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現行的《遊樂場地規例》令康文署難以有效執法,提出修訂條例中第廿五條「音樂及唱歌」,將「user thereof」(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為「person」(其他人),以便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受影響的人,有效地檢控違例人士。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舉行會議,商討有關議題。
根據現行的《遊樂場地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者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唱歌。但康文署職員及鄰近居民不被視為場地使用者,換言之,即使康文署職員根據觀察或收到附近居民的投訴,證實有人受影響,如欠在場人士作證,該署也不能檢控,難以有效處理有關公園的噪音滋擾。
民政事務局建議修改《遊樂場地規例》第廿五條「音樂及唱歌」,透過微調字眼,將條例中的「user thereof」(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為「person」(其他人),即改為「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唱歌」,將條例擴闊至所有受影響的人,以加強規管。
該局建議以先立法後審議形式修例,目標是今個立法年度內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