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去年四月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期間,涉嫌在大樓內搶去政府「狗仔隊」梁姓女高級行政主任(EO)的手機,許事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三罪,早前裁定表證成立並作出自辯。案件昨於東區法院,由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後,押後至五月廿七日裁決,期間許續准保釋。控方指許在庭上的證供,與他在事發後記者會上的說法自相矛盾;辯方反指是該名行政主任阻礙許,執行維護立法會獨立及尊嚴的職務。
卅六歲被告許智峯,被控於去年四月廿四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為不誠實目的而取用一部屬於政府的手機,及同日在該大樓內襲擊並阻礙保安局女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執行公務。
控方陳詞時指,被告在案發後第二天,於記者會上公開表示為維護自己及其他立法會議員私隱,所以要搶去事主手機以搜集侵犯私隱的證據;但被告在庭上作供時,則將重點轉為因懷疑對方違法,因此有急切必要搶去手機以作阻止。控方認為被告此兩說法有衝突,故法庭應對他在庭上所作證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控方又指,被告聲稱是事主違法,但又未能確實指出違反哪條法例,及後他更坦承在手機內未能找到違法資料,故在搶手機後沒即時報警。控方質疑指,若被告沒找到違法資料,為何又要將手機內的部分檔案,傳到自己的電郵信箱,直指被告「根本就唔知手機裏面有啲乜嘢資料,佢搶咗個手機,只係想睇入面有乜之嘛!」控方續指出,被告在記者會中亦坦認「我知無佢(梁)嘅同意,我點都係唔啱」,證明他是清楚知道無權取去事主的手機,更無權接觸甚至傳送內裏的資料,「佢想攞啲佢本來無嘅嘢,就已經係不誠實」。
辯方陳詞時則指,今次控方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是「荒謬荒誕、白色恐怖」,又指控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的不誠實意圖。況且,被告有充足法理依據去跟事主對質,因為以他的認知,當時事主並無權在電梯大堂逗留,被告身為議員,有責任維護立法會獨立及尊嚴,而在事主拒絕回應時,被告有權拿對方手機去檢查是否正進行犯法行為。
辯方更強調,事情今天發生在立法會,難保有天發生在法庭內,辯方邀請裁判官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內庭有如梁當日般的舉動,你(裁判官)會否視而不見?」
案件編號:ESCC 25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