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誹謗申推翻海外派票上訴遭駁回 Google賠東方訟費105萬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一五年民事控告總部設於美國的搜尋網站Google Inc.誹謗,因Google旗下網站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分別在一四年的二月、三月和一五年四月至十月,有多段貼文涉嫌誹謗東方,因此入稟法庭,包括要求Google Inc.就有關誹謗言論對東方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提供發布有關貼文的用戶資料等。Google Inc.過去曾就有關在本司法管轄範圍外送達事宜向法庭提出三次申請,而就最後一次申請,去年高院上訴庭作出書面裁決,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裁定訟費歸東方,就部分申請Google已向東方支付訟費一百零五萬港元。

原告人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被告則是Google Inc.(後改名Google LLC.)。東方分別就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涉嫌刊登之誹謗,於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提呈三份入稟狀。

就第一份入稟狀及第二份入稟狀,東方要求被告賠償,並要求法庭禁止被告發布或安排發布或參與發布該些或類似言論及提供有關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郵地址、身份證號碼和網絡通訊位置(即IP Address)。而第三份入稟狀,東方則要求被告賠償及法庭禁止被告發布或安排發布或參與發布該些誹謗字眼。

高院於一五年十一月批准東方可向以美國為註冊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海外派發入稟狀,Google Inc.一方於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法庭申請推翻海外派票許可,法官即日駁回其申請並下令Google Inc.支付訟費。

被告接通知仍不刪有關言論

高院法官判決時指,某些涉案言論對原告構成誹謗是無可爭議的。原告在提出訴訟前,已於一三年十月、一四年二月及一五年四月三次通知被告有關誹謗言論的存在,但被告沒有刪除有關誹謗言論,收到通知後仍不從涉案網站中刪除有關誹謗言論,便可推斷出與有關誹謗言論扯上關係,因此,表面看來原告是有訴訟因由提出今次訴訟。

Google Inc.於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要求撤銷高院法官的命令,原訟庭同日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訟費歸東方。同年十二月二十日Google Inc.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上訴庭於一七年二月批准上訴,而聆訊亦於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進行,上訴庭三位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終於在一八年二月六日作出書面裁決,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

有真正及實質侵權在港發生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告所投訴之字眼能構成誹謗,原審法官亦已考慮發布程度之證據並推論有實質發布,而且根據其他案例,企業在誹謗案中並不需要證明有實際損害便可提告,再加上在此海外派票事宜中,原告已證明有真正及實質侵權發生在香港,故撤銷Google Inc.之上訴,並裁定訟費歸東方。

最終涉及上訴庭於一七年二月之批准及一八年二月六日的判決,Google Inc.向東方支付了一百零五萬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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