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倡發展30公頃鄉村式土地

【本報訊】本港法院裁定,透過「私人協約」取得官地建丁屋不屬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團體指,初步保守估計在九百公頃鄉村式土地中,約三十公頃有道路,適合發展,日後可作公共用途。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隨即反駁,有關土地散布在六百多條認可的鄉村中,包括屋與屋之間的小巷、斜坡及行人路,可建屋的潛質不大。

張建宗:建屋潛質不大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昨出席一電台節目,指有關裁決澄清了部分政策,減少了推動改革丁屋政策的障礙。有新界原居民在同一節目指,原居民祖先最早期在香港建屋不受限制,亦對香港有貢獻,後來受限制是不合理,希望政府容許發展村界外三百呎的土地。亦有市民認為,其他港人無權建屋是不公平,質疑缺乏土地時,為何原居民利益不變。

張建宗則稱,發展局正與律政司研究丁屋政策覆核案的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對於原劃作鄉村式發展的逾九百公頃官地,他強調,該批官地是一個整體數目,散布在六百多條認可的鄉村中,包括屋與屋之間的小巷、斜坡及行人路,故可建屋的潛質不大,因為包括交通在內的設施都未必有,要小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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