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逼爆金鐘堵路 已屬違法

【本報訊】案中各被告指他們參與的是「公民抗命」行動,其中陳健民自辯時強調行動對社會的阻礙符合比例,惟法官反駁指所謂符合比例的標準完全錯誤,且公民抗命本身並不是免卻刑責的理由,法庭在判斷由和平示威造成的阻礙是否合理時,會考慮《基本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此不認同檢控會造成寒蟬效應,阻礙表達自由。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的代表大律師指他們行動是為促進「公民覺醒」,並非要藉佔領癱瘓中環,法官就指公眾妨擾罪衡量標準並不是會否造成癱瘓,而是行為是否合理,三人採納的標準其實完全錯誤。他們呼籲人逼爆金鐘,並在添美道宣布佔中啟動時,是知曉佔領會對公眾造成嚴重不便,所造成的妨擾並不合理。

法定保障下 檢控無造成寒蟬效應

法官又指,公眾妨擾罪的定義是犯事者所做的事為法律所不容,並會不合理地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或阻礙他人行使權利。據終審法院案例,在決定行為是否法律不容時,若行為是和平示威,法庭判斷時就要考慮《基本法》對示威權利的保障。在此法定保障之下,法官不認同檢控會造成寒蟬效應窒礙發聲。

對於辯方曾指律政司選擇以普通法罪行提控,是違反涉及公民抗命案件的憲政原則,法官並不同意,並指選擇控罪是控方特權,就算辯方指控告公眾妨擾的最高刑罰,會較成文法罪行的罰則高,但最終判罰都是由法庭根據案情決定,不等於必定會重判。

煽惑他人犯法 非考慮受眾者行為

邵家臻的大律師在審訊時指,邵所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要邵為其他所謂被煽惑者之後的行為負責,因此並不合理,會阻礙公眾公開發表意見。法官不接納此說法,他採納控方大律師的見解,指煽惑他人犯法的罪行成立與否,並不在於被煽惑者有何行為而是要考慮其心態。法官以此為判斷標準,裁定有在涉案時間向公眾發言的被告罪成。

法官指,控方檢控並非如被告所言會限制和打壓公民抗命或人權,也不會造成被告所謂的寒蟬效應,而公民抗命也不是抗辯理由。控方能夠證明他們要佔據公眾道路的協議,按照他們意願進行,並造成不合理阻塞,已屬違法,他們不能埋怨控方控告他們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因此裁定今次檢控所採用的控罪全部都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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