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千萬冰毒入境 主腦囚37年4個月

【本報訊】高等法院就一宗販運一千萬元冰毒案,判處被裁定販毒罪成的四十一歲男子入獄卅七年四個月,為近年法庭就販毒案所判處的最重刑罰。法官以卅三年為判刑起點,由於案件牽涉境外運毒入境元素,被告又為主謀,故此加刑四年,加上被告曾棄保潛逃,承認不依期歸押罪另被判監四個月。警方認為判刑合理,相信具阻嚇作用。

被告李名豪,被控一六年二月廿六日,於淺水灣販運卅五包共重卅五公斤的冰毒。同案本有其他三名男被告,案件在一七年於高院審理,李名豪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終在去年四月再落網。其餘三人中有兩人在一七年的審訊中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監卅三年,另一人則罪名不成立。

承認不依期歸押罪

案情指,警方毒品調查科當日採取監視行動,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四人在淺水灣一帶活動,其中二人從一艘快艇上將兩箱物品搬上車,一行人驅車前往油麻地後遭警方截停拘捕,警方在車上起出兩箱毒品。

今次被告承認不依期歸押罪,但否認販毒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法官判刑時就販毒罪採納卅三年作為量刑起點,但由於有證據顯示被告為主腦角色,控制另兩人提取毒品並監督運毒過程,加上案件涉及外地運毒入境的元素,下令加刑四年,再加上被告不依期歸押罪被判的四個月監禁,總刑期為卅七年四個月。

案件編號:HCCC 36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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