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長張家輝休班期間,涉嫌於特賣店內偷取四件共值卅二元的貨品,他否認一項盜竊罪,昨在西九龍法院受審,裁判官聽取控方證供後,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在涉案店兼職做售貨員的輔警出庭作供,指被告在涉案期間行為「閃縮」,而被告的精神狀態無異常,但辯方卻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指被告在事發時受「憂鬱病」困擾,被告的妻子覺得他的行為變得「好似細路,唔似男人」,其判斷力亦受影響。
現遭警隊停職的被告張家輝(五十一歲),被控在去年五月十八日於福華街福仁商場的電子特賣城內,偷竊一個價值九元的小型多功能包、一塊價值五元的行李牌、一盞價值十五元的LED燈和一包價值三元的眼鏡防滑貼。該店的兼職售貨員吳漢權供稱,他任輔警已廿六年,事發當天,他留意到被告行為「閃縮」,但精神狀態「冇乜特別」,其後被告把上述物品放入環保袋,未有付款便離店,吳遂截停被告,被告即稱:「唔好意思,我唔記得袋咗落袋,我落去畀番錢吖。」不久有巡邏警員到場了解事件,之後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葉恩明作供。葉供稱,被告妻子於一六年初求診時,曾透露被告因捲入另一宗案件而覺得被冤枉,他「好似變咗第二個人,好似個細路,都唔係男人嚟。」事發後一周,被告首次求診,葉發現被告反應緩慢,「完全唔似五十一歲警長嘅行為」,推斷被告患「憂鬱病」。案件押後至四月廿五日續審,被告擬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WKCC 388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