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能亂性!建築工人酒醉回家,竟然誤將十五歲女兒當作是妻子,更與女兒性交。女兒當場並無激烈反抗,至翌晨將事情告訴母親,母親則將事轉告社工,繼而報警。另一方面,建築工人事發翌日才從女兒口中得悉自己將母女兩人弄錯,他為免妻子和女兒出庭作證,表明願意承認任何罪名,並於昨日在高院承認強姦罪,更獲女兒寫信為他求情。法官指,由於本案案情特殊,決定輕判被告入獄兩年十個月。
案情透露,現年五十九歲被告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兒子於案發時在英國留學,被告夫婦與他們的女兒X,分別在涉案公屋單位內兩張碌架床睡覺。去年三月廿一日晚,被告滿身酒氣回家,向躺在下格床的X說話。X當時已覺被告認錯人,故告訴被告她是女兒。之後X逕自睡覺,被告卻上床摸她胸部,及把手指伸進其下體,又在她臀部外摩擦。X試圖推開被告,之後被告便停止。X之後待母親下床去廁所時表示想和她同睡。翌日早上,X與被告對質,被告承認誤以為X是她的母親,故和她性交。
X的母親則指,事發時,她隱約聽到X叫「唔好」,但就不以為意。當她去廁所時, X告訴她曾被父親「搞」,但X叫她不要即時聲張。翌日,X的母親外出上班後,因不知怎樣處理,便找社工幫忙,令事件被揭發。被告被捕後則表示,他當時醉酒,X又背對住他,所以他認錯X是妻子。他承認曾與X性交,但一聽到X出聲便已立刻停止。
法官判刑時接納被告對所做之事真誠後悔,而被告為了避免要女兒和太太出庭,更表示願意承認任何罪名。法官指,一般而言,事主為被告求情並非有力的減刑因素,但以本案的特殊案情,應將之予以考慮。
法官最後以五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因認罪可減刑三分一,另因本案的特殊因素可再減六個月,最終刑期是入獄兩年十個月。
案件編號:HCCC 28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