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捲入名下屯門海詩別墅四號獨立屋的僭建風波,最終獲「放生」,其夫潘樂陶擁有毗鄰的三號屋則涉僭建水池和排水系統,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四月廿五日裁決。控方陳詞指,被告是資深工程師,應知道興建水池前要申請;辯方則稱被告憑計算已知水池不構成風險,毋須入則申請。
控罪指,被告潘樂陶(七十八歲)於前年四月二日至去年一月九日期間,未獲批准便在其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內建造水池構築物。該水池大小為四點六五米長,二點五米闊,一點二四米高,辯方早前指水池其實是一部游泳版跑步機。
控方昨陳詞時,指案件不是要證明水池令下方的樓板超載,而是要證明建造水池前,被告是否須先向屋宇署申請。控方指條例原意,是要避免建築工程令結構變得不安全,考慮到水池注水後非常重,對樓板施加一定壓力,對樓宇結構造成潛在危險,故要先入則供屋宇署審批,而辯方專家證人劉志宏事後曾做大量計算證明水池不影響安全,更證明了審批的必要。
控方續指,水池四邊有木板裝飾,與花園地板相近,水池位處的地下是泥土,顯示水池是永久性結構,屬建築工程。考慮到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住在別墅,應知有水池建造工程,另外他是工程師學會資深會員,應知要事先申請,故應判他罪成。
辯方陳詞時批評控方專家證人潘玉龍犯錯,指他只關注水池對一般建築物的影響,忽視了被告的大屋是高規格建築。辯方同意若建造水池會構成風險,便應入則申請,但被告大宅的荷載力高,不論劉和屋宇署工程師均指水池不會令樓板超載,認為水池不屬建築工程,毋須事先申請。辯方指被告是具有高資歷的工程師,品格良好,會盡力避免違法,而他只需簡單計算便知道水池不會構成結構風險。
案件編號:TMS 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