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收錢代排隊 法律存灰色地帶

演唱會門票、康文署的康體設施、運輸署的停車場泊位等「爭崩頭」,排隊黨應運而生。他們以低價聘用長者、學生及南亞人等人排隊購票後,再以高價出售。有執業大律師指,現行法例過時,存在灰色地帶,令到排隊黨利用漏洞牟利,情況極不理想。

除非機構要求親身排

本報上月踢爆有「電子排隊黨」每日派出約十名大媽,長期盤據入境處西九龍辦事處外,向辦證人士推銷代排隊服務。她們用即時通訊軟件索取申請人個人資料,以電子方式收費,每個預約籌號二百元。運輸署轄下部分停車場和康文署轄下場館亦有排隊黨,每次收取二百至五百港元的酬勞代為排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現行法例,排隊取酬並無違法。除非有關部門或機構要求排隊人士親身排隊,而排隊黨索取個人資料代客排隊,便有機會觸犯《盜竊罪條例》中的欺詐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至於炒賣「黃牛飛」的排隊黨,雖然《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可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人士罰款二千元,然而康文署轄下場地如紅館、康文署場地等可獲豁免,現時只有戲院和部分列明的場館受法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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