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辱國歌涉刑事 港府:特權法不保障

【本報訊】立法會正審議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國歌條例草案》,有民主派議員關注在《國歌法》實施後,若議員在開會發言期間發表侮辱國歌的言論,是否仍獲《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保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國歌法》與其他刑事條例一樣,若議員侮辱國歌即構成刑事罪行,難以理解為履行議員職能,因此不受特權法保障。

法律界議員及《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均不同意鄧忍光的說法,要求政府以書面答覆回應。

謝偉俊促釐清條例規範

身兼律師的議員謝偉俊指出,目前議員在宣誓是否屬於立法會會議一部分仍存在爭議,形容特權法是「宇宙性豁免」,故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不會受法庭的管轄,認為政府有需要釐清條例的規範,甚至指立法會是否有需要修正特權法的豁免權範圍。

議員楊岳橋就指條例中有關「侮辱」的定義模糊,擔心市民誤墮法網及執法機關會濫告市民。不過,議員何君堯則認為,《國歌法》的精粹是尊重國歌,如不尊重和作出侮辱行為時須負上刑事責任,條例不存在妖魔、怪獸,又指全世界的標準相若。他指出,議員宣誓時奏唱國歌的環節,不屬於立法會會議,故議員的言論和行為並不受特權法豁免和保障。

議員陳振英則關注奏唱國歌時的語言,認為應該列明用普通話奏唱,否則會有人使用其他方言奏唱。鄧忍光回應指,全國性法律未有標明奏唱國歌的語言,又指國家憲法也只是提及推廣在全國使用普通話,認為若市民不能以普通話奏唱,肅立已足夠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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