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三下屬索貸七萬元 高級消防隊長遭廉署檢控

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涉嫌向下屬索取合共七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檢控。案情指涉案高級隊長前年先後向共三名下屬索取一筆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貸款,其中一次更接受了一筆一萬元的貸款,廉署落案控告他三項罪名,將於明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指,五十三歲的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吳麟光,昨日(19日)被落案起訴,控以三項罪名,包括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以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提堂。

消防處:不便評論案件

被告於案發時被調派至海務及離島區工作,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兩名是其下屬的消防隊目,各索取一筆三萬元的貸款。

餘下一項控罪則指,被告涉嫌於同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某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是其直屬下屬的消防總隊目索取及接受一筆一萬元貸款。消防處發言人表示,該處十分重視屬員的紀律,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該處不便作出評論。

倘定罪涉款須交政府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索取或接受利益」,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法例並訂明,任何人干犯第三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法庭並須命令該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將所收取的利益款額或價值,或該款額或價值中由法庭指明的部分,付予政府。

被告曾於○五年參與一次搜救行動,當時一名電台節目助理在西貢鹹田灣游水失蹤,時任青山灣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的吳麟光,在事主失蹤期間協助搜救並接受傳媒訪問,指事發時風浪大且能見度低等,令搜救出現困難,而事主後來被發現遇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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