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長毛上訴被駁咎由自取

「長毛」梁國雄前年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他不服提出上訴,日前被上訴庭駁回。此次判決進一步撥亂反正,不容政客利用立法會表演政治鬧劇。

長毛提出的上訴理據,主要是質疑人大釋法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釋法程序,只是對《基本法》的「補充」,對香港法院不具約束力。梁國雄更指出,案件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故人大常委會「無權介入」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無資格」對香港宣誓儀式說三道四。

上訴庭法官逐一反駁長毛的理據,指終審法院的案例清楚說明,本港法院無權檢視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行徑,亦無權決定釋法是否有效,重申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本港各級法院都有約束力。又指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只是清楚說明本港法例的宣誓要求,並非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但強調釋法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即使人大常委會在釋法時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並無問題,釋法亦有追溯力。

長毛在宣誓時表現兒戲,沒有依法真誠、莊重地宣誓,喪失議員資格完全是咎由自取。其一系列瀆誓行為,包括穿有「公民抗命」字樣的T恤,撐着寫上「結束一黨專政」的黃傘,宣誓前大叫違法違憲口號,宣誓時兒戲讀出誓言,宣誓完再大叫違法違憲口號,然後將一張寫有人大決議字樣的紙張撕碎。長毛一系列瀆誓行為,其中任何一項都足以被DQ。

梁國雄上訴失敗後仍聲稱將「百分之四百」上訴至終審法院。根據普通法,已有梁頌恆、游蕙禎敗訴先例,梁國雄無理上訴,只會枉費心機。

上訴庭駁回長毛的上訴,再一次清楚表達出議員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絕不能將立法會宣誓儀式作為個人政治騷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