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案上訴被駁回 梁國雄判付訟費

【本報訊】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一六年捲入立法會宣誓風波,在宣誓時叫口號和使用道具,結果被高院原訟庭裁定他拒絕和忽略宣誓,即時喪失議員資格。梁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十一月聆訊,至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並下令他需支付政府訟費。對於梁指宣誓不應包括讀出誓詞以外的說話或行為,上訴庭於判詞批評這種說法「離地」。

上訴庭斥梁定義宣誓「離地」

梁國雄昨由支持者陪同到高院取判詞,早前同樣被撤銷議員資格(DQ)的羅冠聰及姚松炎亦有現身支持,梁以「為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食番薯」作口號。取判詞後,梁表明結果是「意料之中,情理之外」,又形容法院是「打發」他走,表明「百分之四百」會往終院上訴。他又指終院五名法官中有兩名為外國法官,冀該兩名會「勇敢地」作出裁決。

梁是次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均遭上訴庭駁回。梁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其宣誓後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事進行釋法,他質疑該次釋法並非根據《基本法》的釋法程序,只是對《基本法》的補充,因此對香港法院不具約束力。但上訴庭指,梁的說法與終院和上訴庭過往頒下的判決不一致,香港法院無權質疑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而且該次釋法只是說明香港一直以來的法律究竟是甚麼,即宣誓是議員就職的前決條件,而宣誓要真誠、莊重等,並非對法例的補充。

梁又指立會秘書已接納他的宣誓屬有效,而宣誓是否有效應由立會秘書和主席酌情決定,曾有議員在宣誓作出類似行為都可「過關」,使他對此有合理期望。惟上訴庭指,議員有憲制責任遵守宣誓的法例,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由法院定奪,立會秘書和主席以往的決定對法庭無約束力。由於整個宣誓過程都有文字謄本和短片紀錄,法官同樣可評估梁當日的行為。梁又指宣誓不應包括讀出誓詞以外的說話或行為,但上訴庭認同原審就此點的裁定認為應包括在內。

案件編號:CACV 200,2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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