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長生津夫婦定義 退休漢挑戰社署

六旬退休漢與女友同居,在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俗稱「長生津」)時,認為自己只屬「單身人士」,拒絕申報其同居女友的入息和資產,結果其申請未獲社署處理。他不服社署決定,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社署在推行「長生津」時不合理,把「同居男女」曲解為「夫婦」,要求法庭頒令宣布他自一七年十月年滿六十五歲時起便有權領取「長生津」,並向社署索償。

申請人包國灝,現時六十六歲,報住鑽石山宏景花園。入稟狀透露,申請人於五二年十月在香港出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於八九年卅七歲時退休。他曾結婚,但於八五年離婚。他於一七年初開始與一名女子同居,但沒有結婚,且各自財政獨立。他於一七年十月年屆六十五歲時向社署申請「長生津」,在申請表格中申報自己與另一人同居,而居住狀況則申報為「寄住」,他在申報入息和資產時只填自己的資料,沒有填上「配偶」的資料。

事主指侵犯女友私隱權

社署其後與申請人會面,向他表明按社署內部指引,把「同居者」視作「配偶」,並要他申報同居女友的入息和資產。不過,他認為社署對「配偶」的意思有誤解,這樣推行「長生津」政策有不合理之處,既侵犯了他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和違反他的合理期望,且侵犯其同居女友的私隱權。由於他拒絕申報同居女友的入息和資產,社署於去年十一月底拒絕處理他的申請。

申請人在入稟狀中指出,「長生津」申請人分為「單身人士」和「夫婦」兩類,他與同居女友沒結婚,不屬於「夫婦」,「夫婦」和「配偶」有行之已久的意思,社署把「同居男女」和「同居者」曲解為「夫婦」和「配偶」有違傳統、詞典、不同法例和法庭判決時所採納的解釋,因此要求法庭下令撤銷社署的決定。

高額長生津限制較嚴格

由本月開始,普通「長生津」每月金額為二千六百七十五元,合資格「單身人士」每月總入息和總資產上限分別是七千九百七十元和卅四萬三千元;合資格「夫婦」每月總入息和總資產上限分別是一萬三千五十元和五十二萬元。高額「長生津」每月金額為三千五百八十五元,每月總入息上限與普通「長生津」一樣,但「單身入士」和「夫婦」的總資產上限則較嚴格,分別是十五萬元和廿二萬七千元。

根據社署網頁,凡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長者,只要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便可獲發長生津。現時分為普通及高額長生津兩種,津貼額分別為每月二千六百七十五元及三千五百八十五元。由於兩者津貼額相差近千元,故高額長生津的資產限額較普通長生津更嚴,單身入士是十五萬元,夫婦則為廿二萬七千元。社署亦列明,如申請人為已婚或同居人士,即使其配偶未達年齡申請,都必須申報夫婦倆的入息及資產,如夫婦入息或資產限額其中一人不符上述的規定,他們均不能領取有關津貼。社署發言人回應指,由於個案正處於司法程序,現時不宜作評論。

案件編號:HCAL 4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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