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疑走法律罅 避有薪產假

【本報訊】有社福機構疑走法律罅,以「走向專業化」為由不與懷孕的合約女僱員續約,逃避給予十周有薪產假。協助事主的職工盟促港府堵塞法律漏洞,令以合約形式受聘的僱員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勞工處回應指,在定期合約情況下,僱主約滿後決定不續約不會被視為解僱,僱員福利會隨約滿停止。

取消職位 懷孕員工不獲續約

事主鄭女士由前年十月九日起,以合約受聘於樂群社會服務處黃英豪社區服務中心,擔任項目幹事,工作合約期為一年,至去年十月八日完結。鄭在去年七月告知中心主任懷孕一事並提供醫生證明,中心主任當時向她稱「做滿十個月就entitle(有權)有產假,只要將文件交畀佢同講放產假時間就得。」至十月三日,即鄭的合約完結前五日,她收到中心主任口頭通知不獲續約,稱因中心走向專業化,不再設項目幹事一職。

鄭稱,她與中心主任在去年七月至九月期間曾面談三次,但均未有提及中心將取消項目幹事一職。她認為中心主任前後言論不一,質疑中心為逃避給予十周有薪產假而不與她續約。她又指,同屬樂群社會服務處的社區中心目前仍設有項目幹事一職,認為「走向專業化」只是無理解僱的藉口。

職工盟指出,香港僱傭條例訂明員工通知僱主懷孕後被解僱屬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惟法例並無訂明員工不獲續約被視為解僱,故鄭無法循條例追討僱主,要求立即修例堵塞。

勞工處表示,至今沒有收到相關申索個案。據《僱傭條例》,僱主如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解僱僱員屬刑事罪行。但勞資雙方若訂立「定期合約」,僱主在合約屆滿後不續約,並不會被視為解僱,僱員可享有福利和保障會隨約滿停止。對於工會要求當局修例,勞工處稱任何透過立法方式增加僱傭福利建議均須取得社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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