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居港年期7變1 每年開支增52%

【本報訊】申請綜援者需符合居港年期要求,港府幾年前將居港七年的要求減至一年後,公共開支逐年上升。社會福利署統計指,一三/一四年度,涉及居港未滿七年綜援受助人的估計開支約為五億八千二百萬元,一七/一八年度的相關開支已達八億八千五百萬元,升幅達五成二。

去年度達8.9億元

社會福利署昨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終審法院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政府就領取綜援須居港滿七年的規定違憲,需恢復至○四年一月前的規定,即居港年期由七年變一年。一五/一六年度,相關開支升至九億四千多萬元,較一三/一四年度上升六成三。社署解釋,一五/一六年度因發放兩個月額外綜援標準金,令年度相關開支急增。

當局的統計又顯示,有關申請及獲批的個案出現放緩迹象,一三/一四年度的新申請有四千零七宗,一四/一五年度曾上升至五千八百七十六宗,但高峰之後近年有回落之勢,一七/一八年度有三千七百廿九宗,同期獲批的個案由高峰時期的四千六百七十七宗,降至一千一百九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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