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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
港有法例規管警務人員
針對朱引用英軍開槍射殺懷疑恐怖分子的案例,終院在判案理由書中指出,法例授權警務人員在阻止任何人觸犯或繼續觸犯《公安條例》的罪行時,可使用所需的武力,但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合理需要的程度,香港既然已有法例規管警務人員使用武力,便不應採用北愛爾蘭的標準。況且,在該案例中的被告人是一名英軍,他開槍殺射一名逃跑的男子後,辯稱錯誤以為死者是恐怖分子,該案的案情與本案分別很大,而且該案也沒有探討過甚麼程度的武力才算合理。
另外,朱質疑原訟庭法官在審理其上訴時沒有重新審視和衡量案件。不過,終院認為原訟庭法官已小心審視案件,並重申終院不是重審案件的法庭。
終院三名常任法官明言,知道朱經緯被檢控和定罪的事件引起爭議,亦知道警隊在佔領行動期間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時常受到挑釁,法官並就大部分警務人員期間展現出的專業紀律致敬。法官對於朱現在的處境感到同情和十分遺憾。
案件編號:FAMC 5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