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應制訂侮辱公職人員罪

退休警司朱經緯於一四年非法佔旺期間執勤,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三個月。朱經緯先後向高院及終院提出上訴,均被駁回。警察員佐級協會對裁決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促請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以解決目前警務人員和其他公職人員執法時的信心危機。而巴士車長不時面對乘客粗口辱罵,香港專營巴士服務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政府訂立具體法例條文,任何人向執行公共服務職務的車長作出帶恐嚇、辱罵或侮辱成分的言行,定為罪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侮辱罪在國際上絕非新鮮事,英、美、法等國以及澳門和新加坡,都有侮辱罪。澳門《刑法典》規定,如果侮辱的對象是公務員(例如警察)、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是在執行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到侵犯,便會構成「加重侮辱罪」,最高刑罰是「侮辱罪」的一點五倍。新加坡國會在一四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將侮辱公務員罪擴大範圍至公務員及公共服務人員。條例規定,任何人因為公務員或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新加坡元或監禁一年。

筆者一直推動政府制訂侮辱公職人員罪,保障公職人員能有尊嚴地執行職務。在月前的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上,筆者再次促請政府制訂此罪。當局表示會在完成相關研究後繼續跟進,筆者期望政府盡快立法,提升公職人員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