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修訂國歌法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國歌法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最高處以三年徒刑或罰款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國歌法又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議員區錦新關注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使用「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認為有些犯罪行為未被列出;亦有議員希望條文中具體列明在哪些情況下會觸犯法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修訂主要是要保護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不受侮辱。她指條文中「尤其作出下列行為」字眼,在很多刑事法律都存在的立法技術,不可能全數列舉所有犯罪項目,條文已按實際情況和刑罰定罪的最低介入原則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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